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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退市华业:2015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0-01-22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退市华业

债券代码:122424                                    债券简称:15 华业债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9 号 A 座 16 层)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〇二〇年一月
                               重要声明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
来源于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华业资
本”)对外公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金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一、本次公司债券核准情况

    2015 年 7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签发的“证监许可【2015】1739 号”文核准,
公司获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含 15 亿元)的公司
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本期债券”)。本次债券于 2015 年 8 月 7 日发行
完毕,实际发行规模 15 亿元。

       二、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3、发行总额:本期发行公司债的规模为 15 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5、债券期限:本期发行的债券期限为 5 年,含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
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前三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 5.8%。本期债券后二年的票
面利率上调至 8.50%。

    7、债券利率定价流程: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
照申购利率从低向高对认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次债券发行
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

    8、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
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公司将于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前的第 20 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
若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
变。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
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
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
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0、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
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
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1、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
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
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
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
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2、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5 年 8 月 6 日。

    13、利息登记日:本次债券的利息登记日按照上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定执行。

    14、付息日期:本期债券存续期间,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8
月 6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8 月 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本金支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8 月 6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8 月 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本息支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本
期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办理。

    17、担保情况及其他增信措施:本期公司债无担保及其他增信措施。
    18、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行人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19、信用评级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的主体
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级。2018 年 10 月 8 日,联
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下调发行人评级,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降为 BBB-,
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为 BBB-。2018 年 10 月 11 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下
调发行人评级,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降为 CC,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为
CC。2019 年 6 月 21 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下调发行人评级,发行人的主体
长期信用等级降为 C,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为 C。

    20、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
期债券的债券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

    21、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与配售规则

    发行方式:具体定价与配售方案参见发行公告。

    发行对象及配售安排: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具体参见公告。

    22、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负责组建承销团,以余额包销
的方式承销。

    23、公司债上市安排:本次公司债券于 2015 年 9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24、回售情况:2018 年 8 月 6 日,投资人回售 15 华业债 154,239,000 元。
本次回售后,15 华业债剩余余额 1,345,761,000 元。

    三、本次债券重大事项

    国金证券作为“15 华业债”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华业资本于 2020 年 1 月 18 日披露了《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
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编号:临 2020-008)、《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编号:临 2020-009)、《北京华业
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编号:临 2020-010)。
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债券受
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的规定及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
项报告如下:

   发行人于 2018 年 10 月 11 日披露《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被司
法冻结、轮候冻结的公告》(编号:临 2018-089),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
华业资本子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尔医疗”)收到重庆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8)渝 01 民初 587 号、(2018)渝 01 民初 588 号、(2018)
渝 01 民初 589 号《民事判决书》。

   (2018)渝 01 民初 587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原告:杨晓峰

   被告一:李仕林

   被告二:捷尔医疗

   被告三:重庆满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满垚”)

   被告四:重庆禄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禄垚”)

   被告五:重庆玖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玖威”)

   第三人:刘冰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杨晓峰诉被告李仕林、捷尔医疗、重庆满垚、重庆禄垚、重庆玖威民间
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
程序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
二十一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
定,判决如下:

   1、被告李仕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晓峰借款本金
91,631,944.44 元;

   2、被告李仕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晓峰以欠付借款本金
91,631,944.44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0%的标准计算的从 2018 年 6 月 12 日起至本
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3、被告李仕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晓峰律师费 250000 元;

   4、被告捷尔医疗对被告李仕林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债务不能清偿部分
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杨晓峰承担赔偿责任;

   5、被告重庆满垚、被告重庆禄垚、被告重庆玖威对被告李仕林上述第一项
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杨晓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驳回原告杨晓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570,282.5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575282.50 元,由杨晓
峰承担 114,056 元,由捷尔医疗承担 46,123 元,由李仕林、重庆满垚、重庆禄垚、
重庆玖威承担 415,103.50 元。

   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 01 民初 587 号《民事判决书》,“如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
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渝 01 民初 588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原告:杨晓峰

   被告一:李仕林

   被告二:捷尔医疗

   被告三:重庆满垚

   被告四:重庆禄垚
   被告五:重庆玖威

   第三人:黄家兴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杨晓峰诉被告李仕林、捷尔医疗、重庆满垚、重庆禄垚、重庆玖威民间
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
程序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
二十一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
定,判决如下:

   1、被告李仕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晓峰借款本金
83,123,840.18 元;

   2、被告李仕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晓峰以欠付借款本金
83,123,840.18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0%的标准计算的从 2018 年 6 月 11 日起至本
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3、被告李仕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晓峰律师费 250,000
元和保全担保费 53,000 元;

   4、被告捷尔医疗对被告李仕林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债务不能清偿部分
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杨晓峰承担赔偿责任;

   5、被告重庆满垚、被告重庆禄垚、被告重庆玖威对被告李仕林上述第一项
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杨晓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驳回原告杨晓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579,015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584,015 元,由杨晓峰承
担 115,803 元,由捷尔医疗承担 46,821 元,由李仕林、重庆满垚、重庆禄垚、重
庆玖威承担 421,391 元。

   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 01 民初 588 号《民事判决书》,“如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
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渝 01 民初 589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原告:杨晓峰

   被告一:李仕林

   被告二:捷尔医疗

   被告三:重庆满垚

   被告四:重庆禄垚

   被告五:重庆玖威

   第三人:黄家兴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杨晓峰诉被告李仕林、捷尔医疗、重庆满垚、重庆禄垚、重庆玖威民间
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
程序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
二十一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李仕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晓峰借款本金
191,666,666.67 元;
   2、被告李仕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晓峰以欠付借款本金
191,666,666.67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0%的标准计算的从 2018 年 7 月 4 日起至本
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3、被告李仕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晓峰律师费 350,000
元;

   4、被告重庆满垚、被告重庆禄垚、被告重庆玖威对被告李仕林上述第一项
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杨晓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杨晓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579,015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584,015 元,由杨晓峰承
担 115,803 元,由捷尔医疗承担 46,821 元,由李仕林、重庆满垚、重庆禄垚、重
庆玖威承担 421,391 元。

   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 01 民初 589 号《民事判决书》,“如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
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gssh0600240&announce
mentId=1207264329&announcementTime=2020-01-18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gssh0600240&announce
mentId=1207264330&announcementTime=2020-01-18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gssh0600240&announce
mentId=1207264331&announcementTime=2020-01-18

       四、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国金证券作为“15 华业债”的受托管理人,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
人进行了沟通。请投资者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可能造成的影
响。
   受托管理人将持续密切关注对“15 华业债”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并及时向上述债券持有人发布后续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