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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昌数据:关于创普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起诉公司的公告2019-11-26  

						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中昌数据            公告编号:临 2019-098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创普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起诉公司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金 28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
人民法院(即《民事起诉状》所称“贵院”)发来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及
创普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普保理”、“原告”)递交上海市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述案件
【(2019)沪 0115 民初 89768 号】,并将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开庭审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的内容如下:
    原告:创普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998 号 4 号楼 3 楼。
    法定代表人:王华。
    被告一: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安宁路富华
小区 A7(7-8 层)。
    法定代表人:游小明。
    被告二:舟山中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
225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周萍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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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三:杭州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颐景园综合楼 1101
(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郭鹏峰。
    被告四:陈建铭,男,1956 年 4 月 29 日出生,汉族。
    被告五:何永祥,男,1984 年 11 月 7 日出生,汉族。


    诉讼请求:
    一、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保理融资本金人民币 28,000,000 元;
    三、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保理融资利息暂计人民币 350,000 元;
    四、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逾期利息暂计人民币 754,849.32 元(以上述第
二项保理融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自 2019 年 9 月 15 日起暂计
至 2019 年 10 月 25 日,截止 2019 年 10 月 25 日逾期期日为 41 天);
    五、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
    六、判令原告有权以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合兴路中昌国际大厦 603
室房地产拍卖、变卖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 45,000,000 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二、
三、四、五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判令原告有权以杭州市西湖区颐景园综合楼 103 室,401 室房地产拍卖、
变卖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 40,000,000 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二、三、四、五项
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八、判令原告有权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受降镇颐景山庄绮霞苑 21 号房地
产拍卖、变卖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 45,000,000 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二、三、
四、五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九、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五名下持有的 733,400 股“中昌数据”公司股票(代
码“600242”)拍卖、变卖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 45,000,000 元的范围内,对上述
第二、三、四、五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十、判令确认上述债权的清偿顺序为实现债权的费用、逾期利息、保理融资
利息、保理融资本金。
    十一、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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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和理由:
    2018 年 9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合同约定原
告作为保理商,向被告一提供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019 年 9 月 9 日止期间最高
额人民币肆仟万元的保理金融服务。
    2018 年 9 月 11 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
告二名下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合兴路中昌国际大厦 603 室房地产
设立抵押,为债务人被告一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下
最高额人民币 45,000,000 元的债务。2018 年 9 月 12 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房
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三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颐景园综合楼 103 室、
401 室房地产设立抵押,为债务人被告一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有追索权
保理合同》下最高额人民币 40,000,000 元的债务。2018 年 9 月 13 日,原告与
被告四签订《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四名下位于杭州市受降镇颐景
山庄绪霞苑 21 号房地产设立抵押,为债务人被告一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下最高额人民币 45,000,000 元的债务。2018 年 9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五签订《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五提供名下的 733,400 股“中昌
数据”公司股票(代码“600242”)为债务人被告一提供股权质押担保,担保《有
追索权保理合同》下债权本金人民币 40,000,000 元。
    2019 年 6 月 14 日,被告一向原告申请支用保理融资款合计 28,000,000 元,
上述保理融资款现已全部到期。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积极配合、妥善处理此次诉讼。本次
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
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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