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对 2020 年第三季度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 82 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后认为: 1、公司严格按照股份制公司财务制度规范运作,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 包含的信息公允、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 项。 2、出具的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会计报表是客观、公正、真实的。 3、我们保证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 诺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