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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通发展: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0-09-19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0年9月30日



              1 / 16
                            会 议 须 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
东大会须知如下:

    一、会议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会人员
应自觉维护会议秩序。

    二、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并应认
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参会股东或股东代表应在 2020 年 9 月 25 日上午 9:00 至下午 5:00
到公司办理参会登记。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人身份证、
代理人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办理参会登记手续;个人股东持本人身
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
续;异地股东可采取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登记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
街甲 6 号万通中心写字楼 D 座 4A 层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未办理签到登记的股东
或股东代表不能参加会议表决。

    四、股东提问应举手示意,并按照主持人的安排进行。发言及提问前应先介
绍自己的股东身份(或所代表的股东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发言及提问应围
绕本次会议议案,每位发言时间不超过 3 分钟。议案表决开始后将不再安排发言。

    五、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采取记
名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按其所持公司的每一股份享有一份表决
权,在表决票上逐项填写表决意见。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需按会议通知中的具体
操作程序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交易时段内进行投票。

    六、股东大会期间,请参会人员将手机关机或调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进行
录音、拍照及录像。


                            会 议 议 程
                                   2 / 16
现场会议:

    召开时间:2020 年 9 月 30 日 10:00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写字楼 D 座 4 层第一会议室
    召 集 人:董事会
    主 持 人:董事长王忆会先生
    参会人员: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部分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网络投票系统及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0 年 9 月 30 日
                       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会议议程:

一、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 报告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其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三、 介绍到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列席会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以及其他人员;
四、 推选本次会议计票人、监票人;
五、 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 16
   4、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六、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对上述议案审议并发表意见;
七、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对上述议案现场投票表决,股东代表及监事监督投票;
八、 统计并宣读现场表决结果;
九、 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表对本次会议的法律意见;
十、 签署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十一、 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4 / 16
       议案一: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发展”或“公司”)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
       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首席执行官(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1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首席执行官(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首席执行官(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为工商登记备案所需,公司首席
                                                    执行官(总裁)即公司总经理。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高级副总裁(常务副总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首席运营官、执行副总
 2     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 裁、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由董事会聘 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5 / 16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停车 围为:智慧城市、智慧楼宇、数字科技、智
    场建设及经营管理;信息咨询(不含中介); 能科技、智慧系统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劳务派遣;投资;投资管理; 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
    资产管理。                                  中心、PUE 值在 1.4 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
3                                               除外);大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停车场建设及经
                                                营管理;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技术咨询;
                                                劳务派遣;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最终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核准登记为准)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内不得转让。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4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
        第三十六条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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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6 / 16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七条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
6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讼。
       第四十二 条     公司下 列对外担 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供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7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对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方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
                                                担保。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主要营业地会议室。                点为:公司主要营业地会议室。
8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7 / 16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
                                                 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9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首席执行官(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经理及其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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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人姓名或名称;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1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点和表决结果;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的答复或说明;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的其他内容。
                                        8 / 16
     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12   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司将不与董事、首席执行官(总裁)和其它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 职务。董事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13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可以由首席执行官(总裁)或者其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首席执行官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非独立董事 6 名, 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非独立董事 6 名,
14   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2 人。董事长和 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举产生。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一)……
15       ……                                        ……
         (十)……                                  (十)……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
                                        9 / 16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首席执行官(总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运营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以及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检查经理的工作;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十六)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的工作汇报并检查首席执行官(总裁)的工
         ……                                     作;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六章 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及其                 第六章   首席执行官(总裁)及其他
                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
     (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裁)1 名,设首席运营官、执行副总裁、
         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以及
16
         公司首席执行官(总经理)、高级副总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上述
     裁(常务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 人员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
     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由 或解聘。
     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首席执行官(总经               第一百二十七条   首席执行官(总裁)
17
     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首席执行官(总经               第一百二十八条   首席执行官(总裁)
18
     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0 / 16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
     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
     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
     高级副总裁(常务副总经理)、副总裁(副 席运营官、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财务
     总经理)、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             总监)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 人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职权。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 权。
     议。                                                  首席执行官(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首席执行官(总经                 第一百二十九条   首席执行官(总裁)
19   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并在报董事会 应制订首席执行官(总裁)工作细则,并在
     批准后实施。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首席执行官(总经理)               第一百三十条   首席执行官(总裁)工
     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会议召                  (一)首席执行官(总裁)会议召开的
     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及其他                  (二)首席执行官(总裁)及其他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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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报告制度;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11 / 16
         第一百三十一条     首席执行官(总经                第一百三十一条   首席执行官(总裁)
     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首席执
21   首席执行官(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行官(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首席
     办法由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与公司之间 执行官(总裁)与公司之间订立的聘用合同
     订立的聘用合同规定。                            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 条     公 司 高 级 副 总裁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首席运营官、执
     (常务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 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以及公
     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由首席执行官(总 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首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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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根据首席执行 执行官(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根据首
     官(总经理)确定的工作分工和权限对首 席执行官(总裁)确定的工作分工和权限对
     席执行官(总经理)负责。                        首席执行官(总裁)负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六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六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23   监事。                                          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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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会决议的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四)当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予以纠正;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12 / 16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条的规定,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人员提起诉讼;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公司承担。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章程》全文中“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统一表述为“首席
执行官(总裁)”,公司其他制度中涉及此表述的同步修订。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
文已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本项议案已经 2020 年 9 月 1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 , 详 见 公 司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上 海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万通发展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万通发展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
规则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2)。

     本项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30 日




                                         13 / 16
议案二: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规范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发展”或“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重新
修订,修订后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已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本项议案已经 2020 年 9 月 1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 , 详 见 公 司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上 海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万通发展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万通发展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
规则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2)。

     本项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30 日




                                         14 / 16
议案三: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
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拟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重新修订,修订后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全文已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本项议案已经 2020 年 9 月 1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 , 详 见 公 司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上 海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万通发展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万通发展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
规则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2)。

     本项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30 日




                                         15 / 16
议案四: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发展”或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
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拟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重新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监事会议事
规则》全文已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

     本项议案已经 2020 年 9 月 14 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 , 详 见 公 司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上 海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万通发展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81)、《万通发展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
规则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2)。

     本项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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