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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成城: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0-06-30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我们作为吉林本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2019年度对外担保及发表以下独立意
见:
       一、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对外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总额度
为人民币40,800万元整,实际担保总额为39,91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2年12月31日,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
洪都大道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公司孙公司江西富源贸
易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大道支
行借款2,7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2,7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界满之日起2年,即
自2012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后因江西富源贸易有限公司有
限公司续贷工作遇到了障碍,造成该笔贷款已逾期。

       2、2013年12月20日和2014年3月20日,本公司为武汉晋昌源经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晋昌源”)的3.31亿元借款提供担保,2017
年5月19日,根据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交

通银行湖北分行”)起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下达了《民事
判决书》,判决武汉晋昌源偿还3.31亿元本金及截止支付日的相关利
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12月29日,交通银行湖北分行
与武汉晋昌源、本公司、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赛伯乐绿科”)和北京绿科伯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科
伯创”)签订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武汉晋昌源于2017年12月29

日归还了300万元借款,并于2018年2月28日与交通银行湖北分行签订
了3.28亿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本公司、赛伯乐绿科和绿科伯创
分别与交通银行湖北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武汉晋昌源3.28亿元

借款提供担保。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绿科伯创2018年5月3日代武汉
晋昌源向交通银行湖北分行提供了3000万元的房产抵押,2018年12
月代武汉晋昌源偿还借款500万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借款余额

3.23亿元。
    3、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公司与天津晟普祥商贸有限公司签署了
附生效条件的《担保协议》,与天津晟普祥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反
担保协议》,与天津晟普祥商贸有限公司两位股东签署了《反担保股
权质押协议》。为天津晟普祥商贸有限公司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分行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之敞口部分人民币伍仟万元
(¥50,000,000)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一年。2015年9月,公
司收到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债权转让通知,该通知称天
津晟普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备付银
行承兑汇票敞口,已构成违约。现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合同债
权转让给润德(唐山)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人”)
并与受让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 自转让之日起,受让人取得
债务人欠付的债权,并有权要求债务人及相关担保人清偿并承担责任。
     上述担保中1、3事项存在逾期的情形。
    除上述已履行过决策程序的担保外,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小组在独
立董事的监督指导下,调查出公司存在2项以前年度发生的,未履行
决策程序,未向公司报告的担保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1、为江苏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益峰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资金作担保
    2011年3月19日,江苏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亚
伦公司)与江苏帝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帝奥公司)及青海

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中金公司)、深圳市益峰源实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益峰源公司)、成清波签订《ST四维股份
预认购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由江苏亚伦公司、江苏帝奥公司提供

人民币10亿元作为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推进贵州四维国创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公司)资产重组的营运资
金,江苏亚伦公司、江苏帝奥公司于国创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时有权以
指定主体参与认购,同时上述10亿元转为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款;如
国创公司定向增发方案自江苏亚伦公司、江苏帝奥公司支付首笔人民
币3亿元至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或其指定账户之日起270
天内未能通过审批,则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应返还江苏亚
伦公司与江苏帝奥公司事先已支付的人民币10亿元,并支付违约金人
民币3亿元。同日,江苏亚伦公司、江苏帝奥公司与青海中金公司、
深圳益峰源公司、成清波、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天津国恒公司)、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阳
公司)签订《股份预认购担保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由成清波、天
津国恒公司中国华阳公司对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在《ST
四维股份预认购协议书》中所负的相应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
两份协议签订后,江苏亚伦公司于2011年3月23日向青海中金公司账
户及其与深圳益峰源公司共同指定的上海广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海广大公司)账户付款合计1.5亿元。2011年4月18日,江苏
亚伦公司、江苏帝奥公司与国创公司、成城股份签订《补充担保协议

书》一份,约定由国创公司、成城股份对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
公司在《ST四维股份预认购协议书》中所负的相应义务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该《补充担保协议书》签订后,江苏亚伦公司于2011年4月21

日、4月29日向青海中金公司账户及其与深圳益峰源公司共同指定的
上海广大公司账户付款合计3.5亿元。(具体事项详见公司于2020年6
月28日披露的《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补充披露

公告》)
    2、为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许烈雄借款1亿元提供担保。
    2011年5月31日,许烈雄与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借
款合同》,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许烈雄借款人民币壹亿元
整,约定借款期限60天,从发放借款之日作为计算借款期限的起始日,
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成城发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亿路万
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许
烈雄借款出具了《保证担保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许烈雄委托
深圳市捷世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4日和2011年6月15日向深
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放借款合计人民币壹亿元整。按照合同
约定借款期限应于2011年8月12日到期。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于2011年10月26日向原告归还4,300万元人民币后,其余借款5,700
万元人民币至今未归还许烈雄。(具体事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8
日披露的《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上述2项未经决策程序的担保事项均已进入执行阶段。
    作为独立董事要求公司要密切关注各项担保事项进展,督促公司

管理层认真对公司涉及担保等有关情况的清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同时要求公司采取有效手段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独立董事:
                                            2020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