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冠农股份: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7月修订)2022-07-09  

                        新 疆 冠 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XINJIANG   GUANNONG   CO.,LTD.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年7月修订)
新 疆 冠 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XINJIANG   GUANNONG   CO.,LTD.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3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4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5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7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实施与披露........................................ 11
第七章 附      则..................................................... 11




                                                                          1
新 疆 冠 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XINJIANG   GUANNONG   CO.,LTD.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
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7 月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2
新 疆 冠 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XINJIANG   GUANNONG   CO.,LTD.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3
新 疆 冠 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XINJIANG   GUANNONG   CO.,LTD.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
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
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
本的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4
新 疆 冠 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XINJIANG   GUANNONG   CO.,LTD.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股东大会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

                                                                            5
新 疆 冠 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XINJIANG   GUANNONG   CO.,LTD.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
       第二十六条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授权
委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二)委托人持有的股份类别和数额;
       (三)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四)授权范围,包括:
       1、是否具有表决权;
       2、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3、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
       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6
新 疆 冠 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XINJIANG   GUANNONG   CO.,LTD.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印章。
      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新疆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7
新 疆 冠 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XINJIANG   GUANNONG   CO.,LTD.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不参加投票和清点表决票;

                                                                          8
新 疆 冠 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XINJIANG   GUANNONG   CO.,LTD.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关联股东应在表决前退场,在表决结果清点完毕之后 返回会场;
       (三)关联股东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求点
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无异议的,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
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非职工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


                                                                          9
新 疆 冠 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XINJIANG   GUANNONG   CO.,LTD.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 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10
新 疆 冠 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XINJIANG   GUANNONG   CO.,LTD.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实施与披露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六)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5 年。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是指在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11
新 疆 冠 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XINJIANG   GUANNONG   CO.,LTD.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
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则如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
效。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8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