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1-05-11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 2011-18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2010 年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5 月 11 日在广西梧州市工业园区工业大道 1 号中恒集团六
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许淑清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共 16 人,代表公司股份 12600323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08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出席会议。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
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大会审议通过《中恒集团 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 : 126003232 股赞成 ( 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 % );
0 股反对 ; 0 股弃权 。
(二)大会审议通过《中恒集团 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 : 126003232 股赞成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 );
0 股反对 ; 0 股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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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大会审议通过 《 中恒集团 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表决结果为 : 126003232 股赞成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 );
0 股反对 ; 0 股弃权 。
( 四 ) 大会审议通过 《 中恒集团 2010 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预案 》。
1、利润分配预案
经 上 海 东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 公 司 2010 年 度 实 现 净 利 润
398,949,311.85 元,其中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98,574,986.27 元,提取法
定盈余公积金 74,376,263.27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124,396,775.02 元及合并报
表范围变化对未分配利润的影响数 11,482,942.55 元,减去 2010 年中期已分配利润
61,410,799.45 元,2010 年度实际可供分配利润 398,667,641.12 元,公司母公司实
际可供分配利润为 340,917,099.36 元。
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根据《公司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
定的决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010 年度公司拟以 2010 年 12 月 31 日总股
本 545,873,76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 5.5 股并派发现金红利 0.65 元(含
税),共分配利润总额为 335,712,364.86 元,未分配利润 62,955,276.26 元结转下
一年度。
2、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010 年度公司拟以 2010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545,873,76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转增 4.5 股,共转增股本 245,643,194 股。
表决结果为 : 126003232 股赞成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 );
0 股反对 ; 0 股弃权 。
( 五 ) 大会审议通过 《 中恒集团 2010 年年度报告 ( 全文及摘要 )》。
表决结果为 : 126003232 股赞成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 );
0 股反对 ; 0 股弃权 。
( 六 ) 大会审议通过 《 中恒集团关于聘请 201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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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多年来一直承担着公司的审计工作,在公
司持续经营及国家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提议继续聘请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为公司 2011 年度会计审计机构,2011 年度审计费用定为叁拾捌万元整。
表决结果为 : 126003232 股赞成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 );
0 股反对 ; 0 股弃权 。
( 七 ) 大会审议通过 《 中恒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2011 年修订 )。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为 : 126003232 股赞成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 );
0 股反对 ; 0 股弃权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黄贞、郭曦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关
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
意见书》结论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中恒集团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恒集团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中恒集团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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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中恒集团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公告》盖章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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