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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集团:内部问责制度(2012年6月)2012-06-11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2012年6月制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
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
设敬业、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须按《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
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
作职责,工作不力,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
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即
被问责人)。
    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1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公司设立问责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
主任委员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担任,委员由总经理、独立董事、职工监事
组成。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问责事由相关管理人员担任委员。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举报被
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指导委员会核查确认后,按制
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股东大会。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
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
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
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
出现第九条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问责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不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制度的;
    (二)不能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董事会
或监事会决议的;
    (三)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
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四)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
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五)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
损失的;
    (六)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
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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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
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八)发生致使公司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
重不良影响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案件的;
    (九)所管辖的部门成员或者下属出现违反《公司章程》及各项制
度、规定的;
    (十)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的;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一)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日常经济行动中出现徇
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二)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十三)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交易
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问责的形式及适用
    第十条 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撤职;
    (五)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出现问责范围内的
事项时,公司在进行第十条第(一)至第(五)项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
济处罚,处罚金额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视具
体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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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
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
素所致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 涉嫌违反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
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
长提出;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若发生上述问责,
经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研究同意,责成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有关部门限
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由问责指导
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做出责任追究处
理决定。 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会主席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两
名以上监事联名提出。经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研究同意,责成职工监事
会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由问责指导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
提交监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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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职工监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八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
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九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
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
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享有申诉的权利。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
议的,可以向问责指导委员会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
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 子(分)公司负责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
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由各子(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并上报公司。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和解释权
属于公司董事会。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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