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13-09-17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 2013-24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 2013 年 9 月 6 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
2013 年 9 月 16 日在广州凯旋华美达大酒店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
许淑清女士主持,公司董事赵学伟先生因公务出差无法到会表决,特书面委托董事
姜成厚先生代其表决,应参加会议表决董事 8 人,实际参加会议表决董事 8 人。会
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
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及事项: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孙公司南宁中恒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南宁医药食
品产业基地项目暨审议〈项目入区意向协议〉的议案》;
为满足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中长期
战略发展的需要,公司拟通过下属孙公司南宁中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
中恒)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投资建设中恒(南宁)医药食品产业基地项目(以
下简称:南宁基地项目),南宁基地项目计划分为医药产业基地和保健食品基地两个
板块。项目总占地面积约 1,000 亩,投资金额约为 30 亿元人民币。
2013 年 6 月 20 日,南宁中恒与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就上述南宁基地项目
签署了《项目入区意向协议》。2013 年 6 月 2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了相关信息(临时公告 2013-18 号)。
南宁基地项目概况如下:
(1)医药产业基地
医药产业基地项目概况如下表:
1
项目用地 投资金额(万
项目名称 生产规模 建设期
(亩) 元)
冻干粉针剂(注射用血栓通)2 亿支/
中药生产 年,结石通片 5 亿片/年,血塞通片
350.00 80,000.10
基地 35 亿片/年,血栓通胶囊 3 亿粒/年,
一期 妇炎净胶囊 3 亿粒/年 3年
项目 包装材料
104.52 中性硼硅玻璃西林瓶 7 亿支/年 35,002.07
基地
科研中心 211.02 - 30,001.12
荧光素钠注射液 480 万支/年,注射
二期 化学药品
120.00 用去水卫矛醇 2400 万瓶/年,“二合 50,001.56 2
项目 生产基地
一”降压降脂片 1 亿片/年
三期 生物制品 注射用科博肽 3600 万瓶/年,重组双
68.85 40,003.19 2
项目 生产基地 基因腺病毒针剂 15 万支/年
合计 854.40 - 235,008.05 -
(2)保健食品基地
保健食品基地项目概况如下表:
项目用地 投资金额(万
项目名称 生产规模 建设期
(亩) 元)
年产龟苓膏 16,200 万罐(碗、杯),
保健食品基地 66.82 龟 苓 膏 粉 700 万 包 , 龟 苓 宝 饮 料 35,001.81 2
20,000 万罐
合计 66.82 - 35,001.81 2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同意控股孙公司南宁中恒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南宁医药食品产
业基地项目,该项目涉及具体投资的子项目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通过《项目入区意向协议书》并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意向协议书约定通过招拍
挂等合法手续取得项目相关土地使用权。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相关内容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投
资南宁医药食品基地项目的投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3-25)。
表决结果:赞成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云南特安呐制
2
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为丰富公司制药产业医药品种,保证主打产品注射用血栓通冻干粉针剂的原料
品质和供应,2013 年 4 月 23 日,公司与云南特安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
安呐制药”)股东签订了标的物为特安呐制药 80%股权的《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双方
约定在《股权收购框架协议》下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进一步开
展股权转让的相关调查,完善转让手续,以期促成当次股权转让行为。
签订《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后,公司管理层组织力量对特安呐制药进行了尽职
调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对特安呐制药进行了资产负债审计及资产
评估,并在此基础上与特安呐制药股东进行了多轮磋商谈判和交流,草拟了《股权
转让合同》,拟以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北京亚超评
报字[2013]第 A066 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
(2013)03041 号)和《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控股云南特安呐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剥离与重组之建议书》为参考,以人民币 5040 万元价格收购特
安呐制药剥离与制药、三七种植无关的产业后 80%的股份。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以人民币 5040 万元价格收购特安呐制药剥离完成后的
股权,并授权管理层与云南特安呐制药股东签订约定式的《股权转让合同》、依据《股
权转让合同》支付收购款、派出人员进驻特安呐制药以对该公司财务、公章、相关
证照及其他中药法律文件予以共管并实施资产、负债剥离工作,并在剥离工作完成
后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本议案内容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云南特安
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3-26)。
表决结果:赞成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中恒集团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已满。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对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
提名许淑清、姜成厚、赵学伟、陈明、吴少彤、傅文发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提名甘功仁、周宜强、罗绍德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上
3
述候选人提交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有关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简历见附件。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许淑清女士、姜成厚先生、赵学伟先生和吴少彤先
生于 2012 年 7 月受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董事会认为,前述人
员已充分认识到自身不足,通过学习、接受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许淑清
女士、姜成厚先生和赵学伟先生为公司核心管理队伍中的重要成员,对公司的经营
管理起到重要的作用;吴少彤先生曾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熟悉公司业务流程及财务
管理情况,且专业能力突出,能为公司进一步提高财务核算工作质量、强化内部控
制做出贡献。基于上述情况,为保持公司的业务稳定和持续发展,董事会继续提名
上述四位作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议案中有关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另外中恒集团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甘功仁、周宜强、罗绍德先生在各自擅长
的专业领域里有独到的见解,对公司发展起到较为有效的监督和促进作用。独立董
事候选人,有待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方可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赞成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 2013 年 10 月 10 日在广西梧州召开中恒集团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会议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控股孙公司南宁中恒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南宁医药食品产业基地项目暨
审议〈项目入区意向协议〉的议案》;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4
(此页无正文,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盖章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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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许淑清,女,55 岁,北京师范大学服装设计专业本科毕业,工程师。现任广州
中恒集团有限公司和广西中恒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中恒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
姜成厚,男,69 岁,曾任《中国广播电视学刊》专业交流版主编,现任中共中
恒集团党委书记、中恒集团工会主席、中恒集团董事。
赵学伟,男,34 岁,广东金融学院毕业。曾任中国银行黄埔支行业务员、广州
中恒集团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现任广西中恒实业有限公司董事、中恒集团董事
兼副总经理。
陈明,男,46 岁,大学本科毕业,执业药师、高级工程师。曾任广西梧州制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场开发科副科长,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
销公司副经理、经理、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现任中恒集团副总经理。
吴少彤,男,48 岁,大学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资格)、注册资
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讲师。曾任广东华纳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
经理、广州元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中恒集团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负
责人,现任中恒集团董事。
傅文发,男,汉族,52 岁,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执业药师。
曾任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中
恒集团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甘功仁,男,68 岁,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共党员。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6
院长。现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中恒集团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周宜强,男,60 岁,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共党员。曾任河南省中医院院长、
博士生导师、广州中医药大学祈福医院院长、现任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医药管理杂志
社社长、中恒集团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罗绍德,男,56 岁,教授、硕士生导师。曾任湖南财经学院讲师、副教授,现
任中国会计学会第七届理事会会计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会计学会理事、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硕士生导师、云铝股份、巨轮股份两家上市公司的
独立董事、中恒集团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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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甘功仁、周宜强、罗绍
德先生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
同意出任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
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
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
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8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
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
超过六年。
六、其中被提名人罗绍德先生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会计
学专业教授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
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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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甘功仁,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提名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
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广西梧州中恒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
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
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10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
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
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
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
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
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甘功仁
2013 年 9 月 18 日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11
本人周宜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提名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
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广西梧州中恒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
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
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
12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
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
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
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
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
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周宜强
2013 年 9 月 18 日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罗绍德,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提名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
13
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广西梧州中恒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
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
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14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
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会计学专业教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
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
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
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
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罗绍德
2013 年 9 月 13 日
报备文件
(一)本人填妥的履历表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签署的声明
(三)独立董事提名人签署的声明
(四)独立董事提名人的身份证明
(五)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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