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2013-10-10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
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中恒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述议案所涉及的董事候选人
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的资格以及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等相关事项进行了
认真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许淑清
女士、姜成厚先生、赵学伟先生、陈明先生、吴少彤先生、傅文发先生作为第七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甘功仁先生、周宜强先生、罗绍德先生作为第
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认为,上述 9 名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许淑清女士、姜成厚先生、赵学伟先生 、
陈明先生和吴少彤先生于 2012 年 6 月受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纪律处分。我们认为,前述人员已充分认识到自身的不足,通过学习、接
受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许淑清女士、姜成厚先生 、赵学伟先生
和陈明先生为公司核心管理队伍中的重要成员,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起到举
足轻重的作用;吴少彤先生曾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熟悉公司业务流程及财
务管理情况,且专业能力突出,能为公司进一步提高财务核算工作质量、
强化内部控制做出贡献。基于上述情况,为保持公司的业务稳定和持续发
展,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名上述五位作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十一条的规定。
我们认为,甘功仁先生、周宜强先生、罗绍德先生不存在《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第三条所规定的不得
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具有独立性。
我们同意推选许淑清女士、姜成厚先生、赵学伟先生、陈明先生、吴少彤先
生、傅文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推选甘功仁先生、周宜
强先生、罗绍德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独立董事:甘功仁 周宜强 罗绍德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