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2013-10-22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的独立董事,针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广西梧州中
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3 年-201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基于独
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3 年-2015 年)股东回报规
划》有关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有利于保护
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我们就公司未来三年(2013 年-2015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发表同意的独
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甘功仁 周宜强 罗绍德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