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10-22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
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
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应接受保荐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保荐职责和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的管理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取得会计师事务所的验
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一投资项目
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列明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
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一条 保荐人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公司在进行项目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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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使用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
度组织开展实施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
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
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参照
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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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七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
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
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
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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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
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
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
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
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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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具体负责募投项目管理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对
资金的应用,项目的进度、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
在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质量的控
制、项目的实施组织、进度跟踪、建立管理档案,以保证各项工作能按公司董事
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完成。实施部门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进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必须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项目单独
设立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承诺的项目
相一致,不得变更(经合法程序变更的除外)。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
排,并定期检查和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二十六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投资项目管理部
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
第二十七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
度)完成时,必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
用金额差异超过 5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前
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
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五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
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
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
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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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如果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尽快科学、审
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提交股东大会决定,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
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选定的新投资项目,必须在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内,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的规定和公司中长期发展的需要,必须充分考虑投资项目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合
理性以及产品的市场容量,并具有一定的行业前瞻性。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对新的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做出决议,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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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财务监督,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
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使用具体情况及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
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以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
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财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
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
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
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
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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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
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鉴证报告。董事会应当
予以积极配合,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
取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交
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
(五)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
(六)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实施项目投资的再评估制度,如果因为宏观条件
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聘请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重新论证和评估,确实不适宜继
续投资的应及时提出终止投资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呈报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并在董事会作出该项决议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在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
第三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竣工后,由公司董事会委托项
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按照有关程序和手续进行验收、交付使用及项目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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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工作。
第四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流动资产项目,由财务部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制度进
行核算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
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修改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
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照以上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执行。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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