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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集团: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4-03-12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度 独 立 董 事 述 职 报 告


    作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

集团”)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董事会

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在 2013 年的工作中,勤

勉、尽责、忠实地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独立董事的职

责,按照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参与重大经营决策

并对重大事项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为公司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和规范
运作发挥积极作用,并有效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现将 2013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 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独立董事:甘功仁
    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法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中恒集团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周宜强

    曾任河南省中医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广州中医药大学祈福医院院

长,现任中华医学会中医药管理杂志社社长、中恒集团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罗绍德

    曾任湖南财经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为中国会计学会第七届理事会

会计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会计学会理事、暨南大学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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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会计系教授、硕士生导师,中恒集团独立董事。

    (二) 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进行说明

    1、我们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

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或 1%以上、不是公司的前十名

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或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

职、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2、我们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

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

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决策事项

    2013 年公司共组织召开了 8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相关制度的
修订案、公司的收购事项、公司参与国海证券配股事项、公司董事会换

届相关议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以及公司与北京大学科研合

作等一系列议案。在对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和议案内容进行认真审阅的基
础上,独立董事间进行了充分沟通,并从各自的专长方面提出自己的看

法,积极为参加会议做好准备;在董事会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过程

中,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对议题的讨论,并从专业角度提出合理建议。
    2013 年公司董事会审议的议案中,凡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

项,我们均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

    (二)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       以通讯方式
                                                      委托次数   缺席次数
    姓名     董事会次数     次数         参加次数



                                     2
  甘功仁       8          8          1         0         0

  周宜强       8          8          1         1         0

  罗绍德       8          8          1         0         0

    2013 年度出席了公司召开的全部董事会以及公司的股东大会,认真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

发展状况。2013 年度公司的董事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独立董事没有对公司 2013 年董事会的各项决议提出异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的
要求,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根据客观标准对其是否必要、是否客观、

是否对公司有利、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

做出判断,并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查。认为公司年度内发生的关联交易
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表决过程

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涉及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公司

的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对外担保情况

    年度内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

对公司情况均作了认真审查,并就有关情况作了详尽调查及询问公司的

相关人员。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信贷业

务担保,主要是为了制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需要。报告期内,公

司及下属公司无对外担保的情形;公司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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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无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

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具有良好的债

务偿还能力,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三)高管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我们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选举和聘任程序进行了监督,有关程序均严格
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3 年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业绩
指标完成情况对公司 201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结果进行了审
核,并在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恒集团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认为:在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考核结果
发放。
    (四)业绩预告情况
    公司业绩预告公告按相关规定予以发布,没有出现对业绩预告公告
进行调整的事项。
    (五)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审亚太事务所)为中恒集团 2013 年度会计审计机构及 2013 年度内控审
计机构。上述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3 年 12 月,公司收到中审亚太事务所的函件:经北京市财政局
批准,中审亚太事务所已完成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工作,并
更名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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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回报公司全体股东,让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分享公司经营成
果,公司 201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12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091,747,52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 元(含税),
共计派发股利为 218,349,505.60 元(含税)。
    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现金分红方案符合公司长远战略发展和实
际情况,切实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
《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通知,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
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和检查,并于 2014 年 2 月公
司临时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股东没有发生
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我们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认为公司在年度内信息披露均遵

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人员按照法
律、法规的要求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履行了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的

信息披露义务。报告期内,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九)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规范的执行和

落实。2013 年年初,公司制定了《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内部审计制度》;

8 月,公司进一步修订了《内部问责制度》。

    在强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公司对关键业务流程和关键

控制环节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形成了公司《2013 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聘请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已对公司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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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十)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等四个专门委员。

各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各自的工作制度,在报告期内对各自

分管的事项分别进行了审议。各专门委员忠实履行了各自职责,运作规

范。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3 年,我们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按时出席会议,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其他重大事项进行了主动查

询,认真听取相关人员的汇报,获取做出决议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为
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并认真思考议案的合理性、可

行性,积极、谨慎地发表意见和表决,尽可能使发表意见独立、中肯、

客观公正,促使、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在过去的一年,公司各方面为我们履行职责给予了大力支持并提供

了必要条件,在此深表感谢。

       在新一年的履职过程中,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独立和公正,维护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

求,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运用我们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

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促进公司决策水平和经营绩效的不断提高,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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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独立董
事述职报告》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甘功仁      周宜强       罗绍德


                                                2014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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