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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方药业:关于投资者诉讼的公告2012-07-27  

						证券简称:天方药业        证券代码:600253      编号:临 2012—030 号

                   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今日,本公司接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 郑民四初字第 191 号)
案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起诉书》。
    一、 诉讼具体情况
    1、原告:姜桂英,女,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塘桥路。被告:河南天方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证券投资损失 603714.54 元。
    3、原告的理由:经财政部检查,被告 2009 年度财务数据存在如下问题:(1)
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9.35 亿元;(2)将公司资金 255 万
元存入员工个人账户;(3)以假发票列支费用 79 万元;(4)在无发票的情况下,
列支销售服务费 2978 万元;(5)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外单位票据贴息 787 万元;
(6)少缴各项税款 131 万元。原告认为被告 2009 年度年报中的财务报告存在重
大不实,已构成证券法意义上的“虚假陈述”,原告因被告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
造成证券投资损失。
    二、本公司对姜桂荣恶意诉讼的行为保留追诉的权利。
    三、本公司将及时披露本诉讼进展情况并积极应诉。
    四、重要说明
    本公司已于 2011 年 10 月 27 日发布《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政
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相关问题说明的公告》(临 2011—017 号),对财政部关于公
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请投资者仔细阅读,需要说明
的是上述问题主要是财务不规范的问题,财政部仅是因为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河南
天方药业中药有限公司发生的“公款私存”问题(即将公司资金 255 万元存入员
工个人账户),对河南天方药业中药有限公司罚款 3 万元,并没有因其他问题对
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同时公司已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财政部
检查出来的问题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出具说明:上述问题影响公司 2009 年合
并利润-378177.17 元,占当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0485264.67 元的
3.6%,不属于重要会计调整事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不需调整 2009 年当年合并的财务报表。公司
2009 年度年报中的财务报告不存在重大不实。
    五、截止目前本公司没有其它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 郑民四初字第 191 号)。


     特此公告!




                                        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