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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科材料:鑫科材料公司章程(2021年9月修订)2021-09-23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已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一节 董事 ............................................................ 19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1
 第三节 董事会 .......................................................... 25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 28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0
第七章 监事会............................................................ 31
 第一节 监事 ............................................................ 31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和担保................................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7
 第一节 通知 ............................................................ 37
 第二节 公告 ............................................................ 38


                                   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1
第十二章    附则 ........................................................... 42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1998]271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安徽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业 执 照 号 为 913402007110417498。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10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2000 年 11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ANHUIXINKENEWMATERIALS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
               邮政编码:24100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99,543,555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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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人为本,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动力,以
创新求发展,致力于发展我国新材料产业,以更高更新更优的产品服务于社会,回
报于社会。
    第十三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有色金属合金制
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
属铸造;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电镀加工;金属切削加工服务;机械电气
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
材料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电工器材制造;
电工器材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金属功能
材料销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进出口;
货物进出口 。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3,000 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芜湖
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49,176,3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76%;向发起人
合肥工大复合材料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发行 7,560,4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96%;向发起人芜湖市鸠江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 3,554,024 股,占公司股
                                     4
份总数的 3.74%;向发起人安徽省冶金科学研究所发行 2,418,513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5%;向发起人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 2,290,706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2.41%。
    第十九条     公司现在的总股本为:1,799,543,555 股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5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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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当制定相关规定,防止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

                                     8
损害公司利益,从具体行为准则上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渠道,
从关联方、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交易的审核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做
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将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体系,强化过程控制与监督。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
业占用。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
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
金。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9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载明
的地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网络和通讯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10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1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12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通知中需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
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13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14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15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16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
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和关联交易的范围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准。
   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由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
回避请求,如有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但有关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
回避范围的,应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的,股东大会
可将有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就关联关系身份存在争议、股东参加或不参加投票的结果
分别记录。股东大会后应由董事会提请有关部门裁定关联关系股东身份后确定最后
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特殊情况经有权部门批准豁免回避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17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换届的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以上的股东提名的人士,可作为董事候选人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提名,换届的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以上的股东提名的人士,可作为监事候选人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代表担任监
事的人数。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

                                     18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在股东大会会后。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19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
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20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
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1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符合担任董事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
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熟悉证券市场及公司运作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阅读、理解公司的财务报表;
   (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提供法律、会计、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在直接或间接与公司存在业务关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七)其他与公司、公司管理层或关联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后当选。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情
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公布上述内容。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
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22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
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九条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独立董事被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
立董事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
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
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
   独立董事除行使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可以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对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 5%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
同意。
   如独立董事的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

                                     23
及时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
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需经董事会决策
的事项,公司应当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
    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
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24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在股东大会决议
下,董事会设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行使其
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25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
 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开展银行相关授信业务等交易行为,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满 50%的;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不满 50%,或虽超过 50%但绝对金额不满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满 50%,或虽
超过 50%但绝对金额不满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不满 50%,或虽超过 50%但绝对金额不满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满 50%,或虽超过 50%但绝对金额不满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
不包括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交易达到上述第
(三)项或第(五)项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
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人民币的,则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后,该交易可由董
事会决定,不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
保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
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6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
知时限为:不迟于会议召开前的 3 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27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董事会秘书应熟悉公司行业情况和行业知识,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
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
强的文字处理能力、公关能力和处理事务能力,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28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保
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
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
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
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
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
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和记录;
    (八)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做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章程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的,应当把
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
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

                                        29
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 3 至 6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经理每届任期 3 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施侵占公司资产的行
为,也不得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关联交易的形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违反前款规定,公司应当追究其责任,其行为给公司或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其依法承担赔偿责

                                    30
任的诉讼。
       第一百四十七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九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副经理的任免由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1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32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和担保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3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
润。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高于注册资本的 10%;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4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当公司
累计未分配利润高于注册资本的 10%时,任意连续三年内,现金分红的次数不少于
一次,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
    (五)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在
公司符合上述分红规定,且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并且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
    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如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
股利的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并且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董事会提出

                                   35
以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七)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
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每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决定。
   董事会拟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除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利润分配外,剩余未分配利润将主要
用于扩大再生产及补充营运资金。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剩余未分配利润的用途
发表专项意见。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
草拟,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审议,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
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一)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
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
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

                                   36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37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公
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公
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对方传真回复日期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 http://www.sse.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8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上海证券报》或《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上海证券报》或《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9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
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

                                     40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
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并及时披露破产进展情况。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41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零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安徽省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