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独立董事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2017-06-06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能源”或“公司”)根
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广汇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本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
规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分别明确了普通股股东的
回报规划安排和优先股股东的股息分配原则,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建立了科学、持续、稳定的
分红机制,增加了股利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审批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
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伟民、胡本源
马凤云、孙积安
2017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