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2011年公司债券专项偿债资金管理制度2017-06-06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专项偿债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广汇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偿还 2011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设立及管理专项偿债账户的行为,保证公司按期兑付本期债
券的本金和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
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按照《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1 年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时足额向
债券持有人支付到期的利息及本金,并设立专项偿债账户存储截至兑
付日应向债券持有人支付之到期本金及利息的资金,并将专项偿债账
户内的该等资金于兑付日以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式支付给债券持有
人。
第三条 在本期债券本金到期日(即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之兑付
日)至少 40 日前,公司应选定具有良好声誉的金融机构开设债券专
项偿债账户,并书面通知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签订三方《专
项偿债账户监管协议》。
第四条 专项偿债账户应以公司的名义开设,但专项偿债账户印
鉴卡应同时预留:
(1)公司财务专用章;
(2)公司法定代表人私章;
(3)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指定的联系人的私章;
专项偿债账户内资金的转出指令应同时加盖上述印章。
第五条 公司指定财务部代表公司负责专项偿债账户及其资金
的归集、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协调本期公司债券本息的偿付工作。公
司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财务部在本期公司债券兑付日落实本期公司债
券本息的兑付资金,确保本期公司债券本息如期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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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将做好财务规划,合理安排好筹资和投资计划,同
时加强对应收账款和存货的管理,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加大本期公司
债券兑付日前的现金流量,保证公司在兑付日前能够获得充足的资金
用于向债券持有人清偿全部到期应付的本息。
第七条 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将优
先用于偿还本期公司债券本息。
第八条 专项偿债账户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净额和货币资金的预先提留。若在本期债券兑付日前 30 日,财
务部预估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和货币资金不能满足按时足
额偿付本期公司债券本息的要求时,公司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筹集偿债
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1)银行贷款;
(2)出售公司流动资产或其他资产变现;
(3)其他适当及合法的途径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专项偿债账户资金存储的起始日期为本期公司债券兑
付日前 20 日,并且向专项偿债债户内存储的资金数额应满足如下要
求:
(1)在 2017 年 10 月 13 日之前,专项偿债账户内的资金应不低
于到期应付债券本息的 10%。
(2)在 2017 年 10 月 23 日之前,专项偿债账户内的资金应不低
于到期应付债券本息的 50%。
(3)在 2017 年 10 月 26 日之前,专项偿债账户内的资金应不低
于到期应债券本息的 100%。
(4)在 2017 年 10 月 31 日,将本期公司债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足额汇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账户。
第十条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按照监管协议的规定对专
项偿债账户进行适当的监督管理。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公司独立
董事有权对专项偿债账户资金的存放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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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专项偿债账户内资金专门用于本期公司债券到期
本息的兑付,在本期公司债券到期兑付前不得用于其他一切支出。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实施。董事会授权
董事长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制度进行及时的解释、修
订和补充。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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