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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能源:关于本次配股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2017-08-16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配股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说明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641 号文)核准,
于 2011 年 5 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9,166,666 股,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02,778,379.77 元。截至 2011 年 5 月 23 日,
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出具的“立信大华验字[2011]151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
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
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
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
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
会批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前应由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于 2011 年 5 月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且募集资金到账后,最
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
资金的情况,据此,公司本次配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出具鉴证报告。

    特此说明。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