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关于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的公告2017-08-16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7-059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
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
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31 号)等文件的要求,为维护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作出如下承诺:
一、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
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
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
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
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
承诺;
7、严格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本人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
本人将按《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
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作出的
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
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
人孙广信先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
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
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
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
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
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
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
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作出相关处
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