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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能源: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9-0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7]A0496 号



致: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称“《从业办法》”)

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

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

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

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

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贵公司董
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广汇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
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
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9 月 1 日下午 16:00 如期召开,由贵
公司董事长宋东升先生主持。贵公司本次会议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
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2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 2,318,163,658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
的 44.3971%。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贵公司查验确认,通过网
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69 人,代表股份 53,052,987 股,占贵公司
股份总数 1.0161%。上述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通过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共计 81 人,代表股份 2,371,216,645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5.4132%。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以现场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选举了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为计票人和监票人,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现场会议表

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下述议案进行了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 2017 年度审计费用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67,182,8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9%;反对 3,742,1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8%;

弃权 29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本次会议审

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3
    2.《关于公司符合配股发行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66,984,8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15%;反对 3,970,2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4%;

弃权 26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本次会议审

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方案的议案》

    3.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2,367,126, 8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5%;反对 3,955,8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8%;

弃权 13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本次会议审

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3.02 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2,367,126, 8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5%;反对 3,970,2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4%;

弃权 11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本次会议审

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3.03 配股比例和配股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2,367,126, 8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5%;反对 3,955,8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8%;

弃权 13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本次会议审

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3.04 定价原则和配股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2,367,126, 8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5%;反对 3,970,2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4%;

弃权 11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本次会议审

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3.05 配售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 2,367,126,8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99.8275%;反对 3,955,8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8%;

弃权 13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本次会议审

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3.06 本次配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67,142,5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82%;反对 3,938,8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1%;

弃权 13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本次会议审

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3.07 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 2,367,126,8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5%;反对 3,955,8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8%;

弃权 13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本次会议审

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3.08 承销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2,367,126,8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5%;反对 3,970,2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4%;

弃权 11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本次会议审

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3.09 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2,367,126,8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5%;反对 3,955,8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8%;

弃权 13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本次会议审

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3.10 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2,367,126,8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5%;反对 3,970,2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4%;

弃权 11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本次会议审

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3.11 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
                                    5
    表决结果:同意 2,367,126,8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5%;反对 3,955,8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8%;

弃权 13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本次会议审

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67,034,1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3,920,9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4%;

弃权 26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本次会议审

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配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67,176,1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6%;反对 3,906,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7%;

弃权 13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本次会议审

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67,225,4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7%;反对 3,832,0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6%;

弃权 15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本次会议审

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配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67,034,1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3,866,9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0%;

弃权 31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本次会议审

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6
    8.《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保障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67,347,8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8%;反对 3,693,9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8%;

弃权 17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本次会议审

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配股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67,176,1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6%;反对 3,866,9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1%;

弃权 17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本次会议审

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1 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议案 2-9 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过三分之二通过。议案 2 至议案 9 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贵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7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云栋




                                                 薛玉婷




                                              2017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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