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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能源: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8-02-03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8-013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2 日召开董事
 会第七届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
 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
 监发【2002】1 号)等有关累积投票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内控治理实际
 情况的需要,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进一步明确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修改内容详见下述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第八十二条 1、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董事时,董事会、合并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董事时,董事会、合
或单独持有公司 3%以上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并或单独持有公司 3%以上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   股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核后提请
大会选举。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监事时,监事会、 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监事时,
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 3%以上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    监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 3%以上普通股和表决权
先股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   选人,由监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担任的监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
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制。
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2、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相同的表决权,每一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拥有的表决权   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数为其按照发行条款约定的比例计算的表决权与应选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每一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拥有的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表决权数为其按照发行条款约定的比例计算的表决权

                                               1
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基本情况。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
人数。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
员分别选举。                                       事人数。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
                                                   他成员分别选举。
                                                       (1)选举普通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普
                                                   通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
                                                   大会的普通董事候选人。
                                                       (2)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
                                                   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
                                                   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3)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
                                                   法如下:
                                                       股东在填写选票时,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
                                                   中投给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董事候
                                                   选人,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
                                                   数目。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有超过其
                                                   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
                                                   视为放弃表决权。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
                                                   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无效。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
                                                   布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
                                                   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4) 董事的当选原则: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
                                                   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如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
                                                   等,且该相等的投票权数在应当选的董事中为最少,
                                                   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
                                                   出董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获得投票权数相等
                                                   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
                                                   至选出该次股东大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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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的类别董事人数,则需按照本细则对不够票数的董事
                                  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仍不够者,公司董事会就
                                  董事会董事人数的差额部分,重新启动推荐、提名、
                                  资格审查、选举等程序,并提交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
                                  选。
                                         (5)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
                                  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情
                                  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
                                  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公司监事实施累积投票的方法、当选原则等与上
                                  述方法、当选原则等一致。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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