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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04-11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
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将在董事会第七届第九次会议上审议的公司
关于收购参股公司 60%股权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在本次会议召开前,充分了解公司本次交易的目的、交易方案及程
序进展等有关事项,并就董事会第七届第九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收购参股公司
6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予以事前认可。
      2.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交易
定价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要求。
      4.本次交易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进行审计,出具了卓信大华评报字(2018)第 3002 号。本资产评估报告
采用资产基础法之评估结果为评估结论,即:评估前账面资产总计 46,286.50 万
元,评估价值 416,952.14 万元,增值 370,665.64 万元;账面负债总计 2,838.47
万元,评估价值 112,558.47 万元,增值 109,720.00 万元;账面净资产 43,448.03
万元,评估价值 304,393.67 万元,增值 260,945.64 万元。 本次交易价格为
182,636.20 万元。本次交易定价公允且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5.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
资质;该等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本次交易对方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
系外,不存在其他的关联关系。




                                   独立董事:
                                                          张伟民 胡本源
                                                          马凤云 孙积安
                                                   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