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11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文
件,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暂缓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7 年度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55,383,993.59 元,减提取盈余公积金
127,229,357.16 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4,285,199,893.32 元后,2017
年可供分配利润 4,656,711,789.23 元。
鉴于公司配股项目尚未完成股份登记与上市申请,为确保本次配
股项目顺利实施完成,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规规定,
公司暂缓进行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待本次配股全部工作完成后,再
根据投资者回报规划以及公司生产经营与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 2017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及相关事宜。
经核实,我们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中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
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 公司董事会关于暂缓 2017 年度利润分配
的预案是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合理有效。
二、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参照同等规
模企业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和鼓励
公司经营团队的积极性,能更好的体现责、权、利的一致性,有利于
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
三、关于收购参股公司 6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本次转让交易完成后,伊吾县淖毛湖煤田东部勘查区煤炭资
源的注入能够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煤炭资源储备优势,优化公司煤炭
产业链布局,提高煤炭市场竞争力,为公司煤化工及煤炭清洁炼化项
目自用煤,以及红淖铁路运行后的煤炭外销市场提供坚实的供应保障,
从而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
2、本次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维护了全体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是必要的、合
法的。
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核销部分应收款项及预付账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在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了解且核实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
核销部分应收款项及预付账款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要求核销应收款
项及预付账款,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发现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伟民 胡本源
马凤云 孙积安
二○一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