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关于核销部分应收款项及预付账款的公告2018-04-11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8-042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销部分应收款项及预付账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共计2,031,207.59元,本次
核销处理对公司2017年度当期损益产生1,109,002.94元的影响。
●本次核销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会计政策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不涉及公司关联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9 日分别召开
了董事会第七届第九次会议和监事会第七届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汇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销部分应收款项及预付账款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
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资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及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
计政策,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广汇新
能源有限公司及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石材分部对存在账龄较长、追收无果或
已诉讼对方无财产执行的企业应收账款、预付账款进行清理,并予以核销。
一、应收款项、预付账款核销概况
本次核销的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共计 2,031,207.59 元。其中:应
收账款 870,341.09 元(以前年度已计提坏账准备金 60%计 522,204.65 元,剩余 40%
计 348,136.44 元当期计提);其他应收款 400,000.00 元(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坏
账准备金);预付账款 760,866.50 元。明细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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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收账款
欠款金额
序号 欠款单位 发生年度 欠款类型 核销原因 备注
(单位:元)
商品销售 法定代表人下 新疆广汇液化天然
1 精河县巨安运输有限公司 2012 年 870,341.09
货款 落不明 气有限公司
小计 870,341.09
2、其他应收款
欠款金额
序号 欠款单位 发生年度 欠款类型 核销原因 备注
(单位:元)
商品销售 新疆广汇新能源有
1 孟州市天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2014 年 400,000.00 无可执行资产
货款 限公司
小计 400,000.00
3、预付账款
预付金额
序号 预付单位 发生年度 付款类型 核销原因 备注
(单位:元)
账龄较长,发票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
1 温宿县交通局 2008 年 1,000.00 车辆费
一直未取得 公司-石材分部
账龄较长,发票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
2 阿克苏市土产公司-周淑芳 2008 年 2,500.00 材料款
一直未取得 公司-石材分部
奇台县卡拉麦里矿业有限责任 账龄较长,发票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
3 2009 年 658,508.85 材料款
公司 一直未取得 公司-石材分部
账龄较长,发票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
4 尹庆胜 2009 年 61,737.65 材料款
一直未取得 公司-石材分部
账龄较长,发票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
5 新疆奎屯屯业石材厂 2011 年 19,000.00 材料款
一直未取得 公司-石材分部
账龄较长,发票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
6 乌鲁木齐顺鑫工程机械修理厂 2009 年 8,130.00 修理费
一直未取得 公司-石材分部
账龄较长,发票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
7 中国石材工业协会 2009 年 8,000.00 会费
一直未取得 公司-石材分部
账龄较长,发票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
8 新疆新联科技有限公司 2008 年 1,000.00 修理费
一直未取得 公司-石材分部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仓 账龄较长,发票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
9 2006 年 990.00 修理费
综合机械厂 一直未取得 公司-石材分部
小计 760,866.50
二、本次核销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共计 2,031,207.59 元,本次核
销处理对公司 2017 年度当期损益产生 1,109,002.94 元的影响。本次核销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及会计政策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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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关联方。公司对所有核销明细建立备查账目,保留以后可能用以追索的
资料,继续落实责任人随时跟踪,一旦发现对方有偿债能力将立即追索,不影
响债权清收工作。
三、董事会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资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及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
关会计政策要求核销应收款项及预付账款,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该议案并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要求核销应收款项及预付
账款,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
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发现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核销部分应收款项及预付账款的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政
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
成果,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九次会议决议;
2、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第七届第七次会议决议;
3、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九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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