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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12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4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慎分
析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文件,我们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
个月,公司就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履行了必
要的决策程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出具了鉴证报告,前述决策及程序符合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未与募
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
金人民币 304,553.52 万元。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以及确保募集资
金安全的前提下,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其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与募投项目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
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张伟民    胡本源
                                              马凤云    孙积安

                                             2018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