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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能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4-12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8-049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配
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57 号)核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或“广汇能源”)于 2018 年 4 月 4 日完成向全
体股东配售 A 股股份 1,515,678,586 股,配股价格每股 2.55 元,募
集资金总额 3,864,980,394.3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
为 3,829,271,336.24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2018 年 4 月
10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配股的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大华验字[2018]000179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
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2018 年 4 月 11 日,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及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同时,公司、广汇能源综合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
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18 年 4 月 10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余额情况如
下:

                                                                            单位:元
   协议类型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余额

                广汇能源股份 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
 三方监管账户                                       65101560066788590000   1,000,000,000.00
                  有限公司       吾尔自治区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广汇能源股份
 三方监管账户                  司乌鲁木齐市新华北       107069671798       1,000,000,000.00
                  有限公司
                                     路支行

                广汇能源股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三方监管账户                                       8113701013100086267    1,837,980,394.30
                  有限公司      司乌鲁木齐分行

                广汇能源综合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四方监管账户 物流发展有限                          1111628629100221905         0.00
                               限公司启东市支行
                  责任公司
   注:上述专户中含部分已发生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以及中信建投
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6510156006678859000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南通港吕四港区
LNG 分销转运站(一、二、三期)项目和偿还上市公司有息负债等募
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
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
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
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
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明强、翟程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
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
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及中
信建投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
放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10706967179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南通港吕四港区 LNG 分销
转运站(一、二、三期)项目和偿还上市公司有息负债等募集资金投
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
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
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
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
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明强、翟程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
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
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及中信建投证
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8113701013100086267。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南通港吕四港区
LNG 分销转运站(一、二、三期)项目和偿还上市公司有息负债等募
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
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
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
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
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明强、翟程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
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
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广汇能源综合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以下
简称“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
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1111628629100221905。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南通港吕四港区
LNG 分销转运站(一、二、三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乙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
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乙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
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丁方。上述
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乙方
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
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明强、翟程可以随
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丙方,同时
向甲方、乙方、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
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丁方保荐代表
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
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或四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及中信建投证券
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及中信
建投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及中信建投证券
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广汇能源综合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及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