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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能源:独立董事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2018-04-19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7 年度归属于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655,383,993.59 元 , 减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金
127,229,357.16 元,分配 2016 年股利 156,642,740.52 元,加年初未
分 配 利 润 4,285,199,893.32 元 后 , 2017 年 累 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4,656,711,789.23 元。
     以 2018 年 4 月 12 日公司配股完成后总股本 6,737,103,270 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本次共计分配
现金红利 336,855,163.50 元(含税),占 2017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比例为 51.40%。2017 年度不送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结转至下一年度。
     经核实,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
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要求。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让广大投资者参与和分享公
司发展的经营成果,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伟民    胡本源

                                                    马凤云 孙积安

                                             二○一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