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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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Xinjiang Chongde Law Office
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2018年10月18日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 165 号中信银行大厦 33 楼
电话:0991-2319856 传真:0991-2317897
邮编:8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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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崇德法字[2018]第013号
致: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能源”、“公司”)与新疆崇德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
所律师作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
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广
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激励计
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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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证:即公司
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
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
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
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激励计划所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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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的法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令第 126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
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一、公司实行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广汇能源为依法设立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广汇能源 1999 年 04 月 10 日设立,现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
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5000071296668XK,法定代
表人宋东升。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前公司注册资本为 673710.3270 万元,住所为
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 16 号。公司经营范围:煤炭销售;天然
气【富含甲烷的】、甲醇批发、零售(无储存设施经营);液化天然气、石油、天
然气、煤炭、煤化工、清洁燃料汽车应用、加注站建设的项目投资与技术服务;
一般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内商业购销。
2、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0]41 号文批准,核准广汇能源
公开发行 5000 万股社会公众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6.60 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批准, 广汇能源发行的社会公众股于 2000 年 5 月 26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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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股票简称“广汇股份”, 股票代码“600256”。
3、广汇能源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持
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并依法存续。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18】004835
号《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内字【2018】000069 号《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如下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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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
实行股权激励的主体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2018 年 10 月 1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
案,本激励计划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两部分。主要核查
内容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载明事项
经审阅《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包含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
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股票来源、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
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附则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
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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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长远发展,本次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三)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经核查《激励计划》关于激励对象确定依据和范围的相关内容,本所律师认
为,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 (二)项的
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种类、来源、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分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1、 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公司 A 股普通股票,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的规定。
2、 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根 据 《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本 激 励 计 划 拟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权 益 总 计
144,915,000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737,103,270 股的
2.1510%。其中,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4,040,000 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737,103,270 股的 0.9506%;公司拟
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80,875,000 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 6,737,103,270 股的 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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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未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计划股票的授予数量、股票
种类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
划涉及股票总数未超过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
授的公司股票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
规定。
3、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559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
(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业
务人员。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
序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
号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告日股本总额的
比例
1 宋东升 董事长 260.00 4.06% 0.0386%
2 林发现 董事、总经理 200.00 3.12% 0.0297%
3 吴晓勇 董事 100.00 1.56% 0.0148%
4 韩士发 董事、副总经理 180.00 2.81% 0.0267%
5 刘常进 董事 130.00 2.03% 0.0193%
6 李丙学 董事 100.00 1.56% 0.0148%
7 倪 娟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60.00 2.50% 0.0237%
8 杨卫华 副总经理 160.00 2.50% 0.0237%
9 王 军 副总经理 160.00 2.50% 0.0237%
10 高 飞 副总经理 80.00 1.25% 0.0119%
11 马晓燕 财务总监 50.00 0.78% 0.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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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管理人员、骨干业务人员(292 人) 4,824.00 75.33% 0.7160%
合计(303 人) 6,404.00 100.00% 0.9506%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分配情况如下:
序 姓名 职务 获 授 的 股 票 期 占授予股票期 占 本 激 励 计
号 权数量(万份) 权总数的比例 划 公 告 日 股
本总额的比
例
1 宋东升 董事长 - - -
2 林发现 董事、总经理 - - -
3 吴晓勇 董事 80.00 0.99% 0.0119%
4 韩士发 董事、副总经理 - - -
5 刘常进 董事 50.00 0.62% 0.0074%
6 李丙学 董事 20.00 0.25% 0.0030%
7 倪 娟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 -
8 杨卫华 副总经理 - - -
9 王 军 副总经理 - - -
10 高 飞 副总经理 80.00 0.99% 0.0119%
11 马晓燕 财务总监 80.00 0.99% 0.0119%
核心管理人员、骨干业务人员(507 人) 7,777.50 96.17% 1.1544%
合计(512 人) 8,087.50 100.00% 1.2004%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
数量及比例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四)项、第十四条第
二款的规定。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股票期权的
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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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本所律师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关
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并
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草案同时还对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限售期、解除
限售安排和禁售期相关细节作出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上述安排符合
《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关于股票期权的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
禁售期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关于股票期权的授予日、等待期、可
行权日、禁售期的相关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2.27 元,确定方法
为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2.24 元;
2、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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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 2.27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九)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第五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为每股 4.53 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为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
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4.48 元;
2、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4.53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的内容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十)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关于激励计划实施程序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授出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规定符合
《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十一)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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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考核科学性合理性说明的相关规
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获授权益及行使权益的规定符
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关于股票期权授权条件、行权条件、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要求、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考核科学性合理性说明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关于股票期权获授权益及行使权益的规定符合《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十二)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
和程序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十三)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相关规定,本
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程序
(一)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拟定,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18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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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第七届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
激
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做出关于召集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
(二)公司第七届第十二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了核查意
见。监事会认为:
1、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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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本次列入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监事会在充
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激励对象核查说
明。
(三)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审核,发表了《广汇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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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
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
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及解除限售安
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等待期、解除限售/行权期、解
除限售/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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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
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
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通知、召开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
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
相关议案将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认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范围依据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名单进行
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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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
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核实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认程序符合《管理办
法》相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公司按照《管理办法》的规
定公告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独立董事意见、《考核办法》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
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还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情
况,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
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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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如本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程序
除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激励计划(草案)》依法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
保证了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并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决策
权。
公司独立董事应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激励
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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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Xinjiang Chongde Law Office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审议中,做为激励对象的 6 名董事及其关
联董事依《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回避了表决程序。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
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主体条件。
2、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及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
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五章的规定;
4、本次激励计划股权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及相关法律规定;
5、上市公司已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6、上市公司未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7、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情形;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根据《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条之规定履行了回避义务;
9、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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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 2018-013 号《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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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