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18-10-19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018 年 10 月)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业务人员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
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
司拟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
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
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
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
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
象,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业务人员,但不包括
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考核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修订本办法。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审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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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并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
供,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考核年度为 2018-2021 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
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7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归属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行权期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 100%
以 2017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归属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行权期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 150%
以 2017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归属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行权期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 200%
以 2017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归属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行权期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 25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应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必须为称职及以上,才能全额解锁/行
权当期计划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激励对象不能解锁/行权当期计划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
股票/股票期权。以上未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
予价格。以上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1、考核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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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股票期权行权期间的前一会计年度。
2、考核次数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股票期权行权期间每年度一次。
七、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
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八、解除限售/行权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绩效考核报告,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
限售/行权资格及解除限售/行权数量。
2、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股票期权行权的依据。
九、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的反馈与申诉
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人力资源部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如无
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二)考核结果归档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
十、附则
(一)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
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二)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