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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能源: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及回售部分兑付公告2018-11-30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8-129
债券代码:136081     债券简称:15 广汇 01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8 年付息及回售部分兑付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2 月 7 日
● 付息日及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 年 12 月 10 日

      由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发行完毕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支付 2017 年
12 月 8 日至 2018 年 12 月 7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兑付兑息工
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及回售部分本金,现根据《广
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有关条款的规定,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
     2、债券简称:15 广汇 01
     3、债券代码:136081
     4、发行总额:人民币 5.2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5 年期债券, 在第 3 年末附发行人上
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 3 年(2015 年 12 月 8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7 日)的票面利率为 6.00%,且在存续期内前 3 年固
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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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100 个基点,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票
面利率为 7.00%,且在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注:本期债券采用
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详见公司 2018-116
号公告)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 息 日:2015 年 12 月 8 日。利率调整后起息日 2018 年 12
月 8 日。
     9、付 息 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2 月 8 日。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的付息日则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2 月 8 日;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12 月 8 日,未
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2 月 8 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
计利息);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信用等级:2018 年 5 月,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
评级,维持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维持本次债
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 本期债券付息及回售部分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 年 12 月 8 日至 2018 年 12 月 7 日。
     2、票面利率: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的票面利率为 6%。
     3、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2 月 7 日。截止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
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
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2018 年 12 月 10 日
     5、回售部分兑付时间:本期债券设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公司
对在本次回售登记期内登记回售的债券进行兑付,回售部分兑付时间
为 2018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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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付息兑付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
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次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次债券的相关本金及相关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
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
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
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四、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
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本期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
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 2018年11月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 2021
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
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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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公司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东升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
16 号
     联 系 人:祁娟、孙裔涛
     联系电话:(0991)3759961、3762327
     传     真:(0991)8637008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0 层
   联 系 人:史超
   联系电话:(010)66551309
   传     真:(010)66553435

   3、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 系 人:安弘扬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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