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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18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经审慎分析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文件,我们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公司《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
认购部分或全部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份额,根据 2018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和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
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授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2 月 1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
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
权的条件的规定,2018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18 年 12 月 17 日,向 254 名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5687.17 万股,向 506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7993.5 万份。




                                     独立董事:张伟民 胡本源
                                               马凤云 孙积安
                                             2018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