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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能源: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2018-12-18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8-144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召
开董事会第七届第二十次会议、监事会第七届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
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具体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会议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11 月 9 日召开董事会第七届第十七次
会议和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监事会第七届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股权激励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10 月 19 日、11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分别召开了董事会第七届第十八次会议和监事会第七届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11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分别召开了董事会第七届第二十次会议和监
事会第七届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和《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授予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12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相关公告。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有 45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
部分或全部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份额,董事会根据 2018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对本次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具体
如下:


              项 目                     调整前            调整后
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人)          299               254
 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人)           510               506
   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万股)            6,377           5,687.17
    授予股票期权总数(万份)            8,052.5          7,993.5


  本次调整除上述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以外,其他股权激励计划相关
内容均不作调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
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同
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调整符合《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作为
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六、律师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汇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