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3-22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
干规定》、《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事前认真审阅了董事会第七届第二十二次会议议案材料,现就公司相关事
项认可如下:
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新疆分行授信广汇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专项用于支持
公司下属子公司天然气进口业务、节能环保日常经营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
本次关联借款的来源为进出口银行专向拨付的流动资金贷款,由借款主体广
汇集团取得贷款后再向广汇能源子公司提供借款,借款利率与广汇集团向进出口
银行新疆分行借款利率一致,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交易原则及关
联交易定价原则。
本次关联交易形成的实质是中国进出口银行新疆分行授信广汇集团流动资
金贷款专项用于支持公司下属子公司天然气进口业务、节能环保日常经营使用,
充分体现了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对于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的大
力支持与资金保障。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
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事前认可
基于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公司拟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
(含 30 亿元)期限为不超过 6 年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
后将用于投资南通港吕四港区 LNG 分销转运站气化外输及其配套工程项目、LNG
分销转运站停车场及其附属工程项目、股份回购项目及偿还有息负债项目。本人
认为,公司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可转债的各项规定,符合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资格和条件。本次发行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
合实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公司已提交了有关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等相关资料,会议材料要素完备。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有关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议案提交董事会会
议审议。本人将进一步认真审阅议案及相关材料的内容,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
见并表决。
独立董事:
张伟民 胡本源
马凤云 孙积安
二○一九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