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要求,在本人所了解的事实范围内,就《关于 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债务抵偿协议书>的议案》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减轻 公司偿债压力,实际解决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占用问题,有利于推进 公司发展。我们一致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 事均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 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债务抵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