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广晟有色: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5-01  

						    证券代码:600259        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公告编号:2015-024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 年 4 月 30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 157 号保利中汇大厦 A 栋

   32 楼广晟有色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30,416,99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49.75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亮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8 人,出席 6 人,独立董事张楠女士因公务原因无法出席会议,

   董事冼乃斌先生因公务原因无法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4 人,监事周海莉女士因公务原因无法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董事会秘书胡远芳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出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债务抵偿协议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4,278,400           99.99       1,801          0.01             0              0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是否当选

                                                  表决权的比例(%)

    2.01         兰亚平       130,369,799                                99.96 是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序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号

1          关于公司与控股      48,400            96.41    1,801         3.59           0              0
           股东签署《债务抵
           偿协议书》的议案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 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

律师:陆丽梅、曾琼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