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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晟有色: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2015-05-30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
行 ” ) ,我 们作为 广 晟 有色 金属股 份 有 限公 司(以 下 简 称“ 公

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对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非
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本次非公开发行

涉及的相关议案及文件,依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确定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54.48 元/股。该发行价格为定
价基准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前
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90%(向上舍入
至取 2 位小数),本次交易价格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1
   4、《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公司制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
大法律障碍。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审批事项已在预案中详细披
露,并对本事项实施的风险作出说明。
   6、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六次会议在审议相关议案时,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相
关事项,并同意将所涉及的全部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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