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独立董事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2015-05-30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广
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认真阅读了第六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六次
会议审议的《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及其摘要,对此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持股计划的情形。
2、《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员
工持股计划由员工自愿参加,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
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4、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
机制,进一步增强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发展的活力,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我们一致同意《广晟有色金属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式)》,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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