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2015-05-30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
为了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给予投资者合理的
投资回报,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海南证监局《关
于修改公司章程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南证
监发[2012]19 号)以及《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
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
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情况
下,制定本规划。
二、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
情况、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目前发展所处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情况,在保证公司股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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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
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
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的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用股票股
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
(二)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若无重大现金支
出事项发生,未来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状况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
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除外)。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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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
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
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分配。在公
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合理制定利润分
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
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定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和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
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现金分红方案时,
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
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二)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表决。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
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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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并根据公司即时生效的利润分配政策对回报规划做出相应修
改,确定该时段的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修改未来三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进行表决,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并应
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分配预案应按规定要求及时披露,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还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董事会报告”中予以披
露。
(二)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
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如果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
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七、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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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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