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14广晟债”2015年付息公告2015-09-22
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2015-061
债券名称:14广晟债 债券代码:122326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14 广晟债”2015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
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年9月24日
债券付息日:2015年9月25日
由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4年9月
25日发行的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将于2015年9月25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9月25日至2015年9月
24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
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广晟债、122326。
3、发行人: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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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2.9亿元、本期债券的期限为3年(附第
2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4]660号”。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6.5%(在债券存续期前2年保持固定不变),采用单利
按年计息。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4年9月25日至2017年9
月25日止。
9、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5年起每年9月25日为上一个
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
易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2014年12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11、登记、托管、委托债权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5%。每手“14广晟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
发利息65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9月24日
2、本次付息日:2015年9月25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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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9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广晟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
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
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
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
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
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
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
(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
管人。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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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
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
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
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
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
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
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4 广晟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
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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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
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
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
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 发行人、主承销机构、托管人
1、发行人: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 157 号保利中汇广场 A 栋 31-32 楼
法定代表人:张木毅(代行)
联系人:王东
联系电话: 020-87226381
邮政编码:510610
网址:www.gsysgf.com
2、主承销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1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 张晓斌、寇琳、王星辰、金蕊、张学孔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邮政编码:51802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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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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