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2015-12-25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于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
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本
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相关议案及文件,依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确定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
行方案(修订稿)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本次认购价格为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90%(向上舍
1
入至取 2 位小数),本次交易价格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4、《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
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公司制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
大法律障碍。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审批事项已在预案中详细披
露,并对本事项实施的风险作出说明。
6、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十二次会议在审议相关议案时,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相
关事项,并同意将所涉及的全部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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