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16-03-26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
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等现金分红政策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我们
同意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该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公司已
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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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 2016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 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已获得独立董事的事
先认可
本次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事先通知和提交独立董事审阅,
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沟通。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相关议案,
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
2、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均为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关联方正常的经营购
销业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上述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
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交易原则及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
依赖,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
关联董事依法回避了表决,董事会通过了此议案,董事会表决程序合
法。我们同意此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担保计划的独立意见
为支持公司子公司发展,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公司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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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广东富远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远公
司”)、德庆兴邦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邦公司”)、清远
市嘉禾稀有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嘉禾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
东广晟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的金融
机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2016 年,公司拟为富远公司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最高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担保,根据《担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拟为兴
邦公司的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最高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的担保,根据
《担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兴邦公司另一自然人股东以股权
质押方式向我司提供反担保。拟为嘉禾公司的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最高
额不超过 6000 万元的担保,根据《担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嘉禾公司其他三位自然人股东以股权质押方式向我司提供反担保。拟
为进出口公司的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最高额不超过 40000 万元的担保,
根据《担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授权公
司经营班子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及调整各金融机构具体担保额度;授权
期限为自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上述担保均属于公司内部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目的是保证控股
子公司不断发展的资金需求。进出口公司、富远公司、兴邦公司、嘉
禾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整体风险不大。我
们一致认为:上述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五、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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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公
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并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得到了良好有效的执行,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
控制提供了保证。
六、关于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1、公司在发出《关于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2、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5 年年度审
计单位,审计期间认真履行各项职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
准则,圆满完成了公司审计工作。我们认为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
2016 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
3、公司聘任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及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请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董事会对《关于续聘中喜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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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拟聘任董事刘韧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认为其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
资格的规定,具备董事任职资格。
我们认为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提名刘韧先生为第六届
董事会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聘任刘韧先生为本届董事会董事。
八、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拟聘任胡远芳女士及张喜刚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
认为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
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具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
我们认为经公司总裁提名,提名胡远芳女士担任公司副总裁,提
名张喜刚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
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聘任胡远芳女
士为公司副总裁,聘任张喜刚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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