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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晟有色: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16-03-26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

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等现金分红政策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我们

同意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该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公司已

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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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 2016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 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已获得独立董事的事

先认可

    本次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事先通知和提交独立董事审阅,

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沟通。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相关议案,

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

    2、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均为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关联方正常的经营购

销业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上述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

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交易原则及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

依赖,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

关联董事依法回避了表决,董事会通过了此议案,董事会表决程序合

法。我们同意此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担保计划的独立意见

    为支持公司子公司发展,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公司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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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子公司广东富远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远公

司”)、德庆兴邦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邦公司”)、清远

市嘉禾稀有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嘉禾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

东广晟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的金融

机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2016 年,公司拟为富远公司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最高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担保,根据《担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拟为兴

邦公司的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最高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的担保,根据

《担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兴邦公司另一自然人股东以股权

质押方式向我司提供反担保。拟为嘉禾公司的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最高

额不超过 6000 万元的担保,根据《担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嘉禾公司其他三位自然人股东以股权质押方式向我司提供反担保。拟

为进出口公司的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最高额不超过 40000 万元的担保,

根据《担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授权公

司经营班子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及调整各金融机构具体担保额度;授权

期限为自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上述担保均属于公司内部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目的是保证控股

子公司不断发展的资金需求。进出口公司、富远公司、兴邦公司、嘉

禾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整体风险不大。我

们一致认为:上述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五、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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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公

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并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得到了良好有效的执行,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

控制提供了保证。

    六、关于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1、公司在发出《关于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2、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5 年年度审

计单位,审计期间认真履行各项职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

准则,圆满完成了公司审计工作。我们认为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

2016 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

    3、公司聘任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及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请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董事会对《关于续聘中喜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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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果,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拟聘任董事刘韧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认为其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

资格的规定,具备董事任职资格。

    我们认为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提名刘韧先生为第六届

董事会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聘任刘韧先生为本届董事会董事。

    八、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拟聘任胡远芳女士及张喜刚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

认为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

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具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

    我们认为经公司总裁提名,提名胡远芳女士担任公司副总裁,提

名张喜刚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

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聘任胡远芳女

士为公司副总裁,聘任张喜刚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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