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独立董事意见2016-04-19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要求,我们作为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核查了相关资料,经
审慎分析,对公司关于与珠江矿业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事项发表如
下意见:
一、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获得独立董事的事先认可
本次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珠
江矿业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
已事先通知和提交独立董事审阅,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沟通。
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相关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 独立意见
我们查阅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详细背景资料,听取了公司管理
层的情况介绍,经充分讨论,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与珠江矿业公司签
署产品购销合同,向其购买高品质的钨矿产品进行配矿,将缓解公司
目前在采钨矿产品品位低,难以全面满足客户需求的不利局面,有利
于促进企业产销平衡,提升企业经营效益,提高市场份额。本次关联
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且
上述关联交易占公司全年的营业收入的比重较小,不会因此类交易而
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审议关
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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