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独立董事意见2016-07-16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控股子公
司追加担保的议案》做出如下独立意见:
因富远公司为偿还银行借款、增加购矿支出,进出口公司为发展
供应链金融服务业务需要,计划分别向金融机构申请增加贷款 5000
万元、20000 万元。
为支持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公司拟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
方式,为富远公司本次金融机构贷款追加最高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
担保,根据《担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进出口公司本次金
融机构贷款追加最高额不超过 20000 万元的担保,根据《担保法》承
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担保均属于公司内部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目的是保证控股
子公司不断发展的资金需求。进出口公司、富远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
常,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整体风险不大。我们一致认为:上述担保
事项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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