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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晟有色:关于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2016-08-11  

						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 2016-060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为拓宽本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管理运用效
率,同时满足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晟有色”或“公司”)拟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晟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管理运用效率,
同时满足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广晟有色拟与广晟财务公司签署
《金融服务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广晟财务公司为广晟有色提供
存款、结算、信贷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
他金融服务。根据协议约定,广晟有色在广晟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
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0300 万元;广晟财务公司为广晟有色提供综合
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9000 万元。
    广晟财务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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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协议的签署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第七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

弃权,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上事项,关联董事兰亚平、刘韧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办理上述事项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
    本议案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
    名称: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广晟国际大厦52楼
    法定代表人:刘伯仁
    注册资本:人民币10亿元
    成立日期:2015年6月17日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
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

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
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
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
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广晟财务公司总资产30.49亿元,总负债

20.46亿元,净资产10.02亿元。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427.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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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润总额316.60万元,净利润237.45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

    根据协议约定,在协议有效期限内,广晟财务公司为广晟有色提
供存款、结算、信贷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
其他金融服务。广晟有色在广晟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

人民币10300万元;广晟财务公司为广晟有色提供综合授信额度不超
过人民币29000万元。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
    鉴于:
    1、乙方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
构,合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并持续有效。依据有关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的法律法规规定,乙方有权为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成
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2、甲乙双方均为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
    甲方同意选择乙方作为为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之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金
融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互相视对方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双方同意进行金融
业务合作,乙方在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
供相关金融服务。

    2、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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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选择乙方提
供的金融服务。

    3、甲乙双方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二)服务内容

    乙方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甲方依
法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
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同期中国国
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甲方提取存款时需按照乙
方程序要求操作。
    2、结算服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

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按照规定收取的结算费用,
应不高于中国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用标准。
    3、信贷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
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

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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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业务;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等信贷

业务提供优惠的信贷利率及费率,不高于甲方在中国国内其他金融机
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水平;
    (3)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
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

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
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
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或协议以约定双方具体权利义务。
    (三)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
融服务交易作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存款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每日最高存款

余额不超过10300万元人民币;
    2、信贷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拟向乙方申请最高不超
过29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3、结算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服务
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四)协议期限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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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

本、提高资金管理运用效率,同时满足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良性发展。
    广晟财务公司从事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属于国家金融体系的一部

分,受到国家监管部门的持续、严格监管,且公司与广晟财务公司签
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已约定,广晟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各类金融
服务定价遵循: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同类

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应不高于同期国
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公司在广晟财务公司
存款及广晟财务公司向公司贷款与公司在其他商业银行存贷款并无
实质差异,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已获得独立董事的事
先认可
    公司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
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事先通知和提交独立董事审阅,

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沟通。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相关议案,
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
    2、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
高资金管理运用效率,同时满足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与关
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资料齐全,程序合法、有效,能够保证定价公

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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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成依赖,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时,关联董事依法回避了表决,董事会通过了此议案,董事会表决程

序合法。我们同意公司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
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经审查,公司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拓宽本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
资金管理运用效率,同时满足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与关联

人进行的关联交易,资料齐全,程序合法、有效,能够保证定价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
依赖,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关联交
易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4、公司与广晟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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