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独立董事意见2016-08-11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0 日召开的
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
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做出如下意见:
1、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已获得独立董事的事
先认可
公司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
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事先通知和提交独立董事审阅,
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沟通。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相关议案,
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
2、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
高资金管理运用效率,同时满足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与关
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资料齐全,程序合法、有效,能够保证定价公
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
形成依赖,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时,关联董事依法回避了表决,董事会通过了此议案,董事会表决程
序合法。我们同意公司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
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的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张楠 马荣璋
朱卫平 沈洪涛
二○一六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