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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光照明:阳光照明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21-04-20  

                        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阳光照明              公告编号:临 2021-015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
分条款的议案》。根据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需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1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收益。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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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时公开披露。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的股份总数。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
      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     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
                                           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3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                           ……
      ……                                   (四)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
      实、准确、完整;                     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
                                           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
                                           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
                                           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4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     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
      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核意见;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5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聘用报国务院证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案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年,可以续聘。                       1 年,可以续聘。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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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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