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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光照明:阳光照明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30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作为浙
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认真审核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议案及有关资料,就公司对
外担保、利润分配预案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2021年度,公司对外提供的各项担保,其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证监发[2003]
56号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也未发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
其他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 司 2021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为 : 以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实 施 时 总 股 本
1,414,659,630 股扣减公司回购账户 39,478,064 股后的 1,375,181,566 股为基
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275,036,313.2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到下一年度。
    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的分红政策的规
定,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独立意见
    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已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在公司经营管理
层的领导下和全体员工共同努力下,内部控制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已形成
了规范的管理体系。公司董事会已对公司2021年度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自我评估,
认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健全的、执行是有效的。我们认
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较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
    四、关于2021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独立意见
    一直以来,阳光照明坚持诚信经营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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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府和公众的监督。报告期内公司较好地履行了社会职责,公司出具的《2021 年
度社会责任报告》客观、真实地披露了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所做的各项工作。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资金流出内部流程和决策机制方面已建立了完整的
内部控制制度,并已得到有效运行。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未发现公司大股东及其
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同时,也未发现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
    六、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
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丰富的内部控制审计执业经验,具
备承担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能力。同意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七、关于2021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根据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的各项考核指标、年度经营业绩,对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2021 年实际薪酬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严格执行了公司薪酬制度,
并根据相关规定发放了薪酬。
    八、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下属公司厦门阳光恩耐照明有限公司、浙江阳光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
司、浙江智易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阳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安徽智易物联科
技有限公司、鹰潭阳光照明有限公司、浙江阳光碧陆斯照明电子有限公司、浙江
家利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艾耐特照明(欧洲)有限公司、曼佳美英国公司、赛
德斯照明有限公司、美国阳光实业有限公司、阳光照明美国公司、多乐照明公司、
曼佳美新加坡公司、利安分销有限公司、澳洲艾耐特照明有限公司、恩耐照明(德
国)有限公司,在2022年度核定担保的总额度不超过128,500万元。我们认为该
担保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发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有其他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担保的情况。
    九、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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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
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计
提本次资产减值准备。
    十、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投资理财业务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理财业务的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2、在确保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本开发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适度购买金融机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及部分高收益私募
产品,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进行适度的中低风险的理财,能够获
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要严格依据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对投资的审批权限
及授权、风险控制、日常监管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4、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开展金融机构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及部分高收益私募产品理财业务,上述额度内资金滚动使用,
同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

    十一、关于提名赵伟锋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的提名和审核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2、经对候选人相关履历和个人资料审查,未发现违反《公司法》规定的不
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
解除的情况,我们认为其均能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基于此,同意提名赵伟
锋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同意将赵伟锋候选人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

沃健 宋执环 任明武

                                                           202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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