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作为浙 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 并听取了公司《关于受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事项的专项汇 报,经审阅相关材料,现发表对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1)此次关联交易严格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严格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相关规定,确保 本次关联交易程序合法。 (3)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沃 健 宋执环 任明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