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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景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之2018年度持续督导意见2019-05-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

        要约收购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之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收购方财务顾问




     二〇一九 年 五 月
                                  释义

     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收购人、周大福投资      指   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

ST 景谷、景谷林业、被
                        指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公司、上市公司

周大福企业              指   周大福企业有限公司,收购人控股股东

小康控股                指   重庆小康控股有限公司

                             周大福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小康控股持
协议转让                指   有的 38,939,900 股景谷林业股份,占景谷林业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0.00%的行为

                             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拟向景谷林业除收购人周
                             大福投资有限公司以外的全体股东发出部分收
本次要约收购、本次收
                        指   购要约,计划收购合计 32,450,000 股景谷林业
购
                             股份,对应股份比例为 25.00%,要约收购价格
                             为 32.57 元/股的行为

                             就本次要约收购而编写的《云南景谷林业股份
要约收购报告书          指
                             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要
本持续督导意见          指
                             约收购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之 2018 年
                             度持续督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中证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中国登记
结算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交所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收购人财务顾问、本财
务顾问、国泰君安、国   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泰君安证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之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收购人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与重庆小康控股有限公司签
订了《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小康控股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合同》。根据上
述合同约定,周大福投资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小康控股所持的景谷林业
38,939,900 股股份,占景谷林业全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0.00%。

    上述协议转让所涉股份已经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完成过户手续,即周大福投
资有限公司已经持有 38,939,900 股景谷林业股份,占景谷林业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0.00%。2018 年 9 月 28 日,景谷林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上述协议转
让的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备案程序完成。

    为了进一步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增强上市公司股权稳定性,进而能够从公
司治理、产业结构及业务开展等多方面进行完善与提升,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及持续经营能力,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收购人拟通过要约收购方
式进一步提升收购人在景谷林业的持股比例。

    本次要约收购前,收购人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有 38,939,900 股景谷林
业股份,占景谷林业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0.00%。

    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周大福投资向除收购人周大福
投资以外的景谷林业全体股东发出部分收购要约,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
32,450,000 股,股份比例为 25.00%,要约收购价格为 32.57 元/股。

    2018 年 12 月 17 日,景谷林业公告了《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
购报告书》。2019 年 1 月 19 日,景谷林业公告了《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结果暨公司
股票复牌的公告》,截至 2019 年 1 月 17 日,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统计,在 2018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9
年 1 月 17 日要约收购期间,最终有 1,649 个账户共计 74,383,575 股股份接受收
                                     3
购人发出的要约。

    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 32,450,000 股,周大福投资将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
受要约的股份。计算公式如下:

    周大福投资从每个预受要约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
数×(32,450,000 股÷要约期间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

    周大福投资从每个预受要约的股东处购买的股份不足一股的余股的处理将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权益分派中零碎股的处理办法处理。

    2019 年 1 月 24 日,景谷林业公告了《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周大
福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完成交割的公告》。截
至 2019 年 1 月 23 日,本次要约收购的清算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周大福投资
持有景谷林业 55.00%的股份。

    2019 年 4 月 10 日,景谷林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编号:
云外资备案 201900008),本次要约收购所涉及的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变更备案程
序完成。

    2019 年 4 月 30 日,景谷林业披露了 2018 年度报告,国泰君安作为本次要
约收购景谷林业的收购方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期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至要约收
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止(即 2018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0 年 1 月 24 日)。根据《证
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日常沟通,结合景谷林业
2018 年度报告,国泰君安出具持续督导期(即自 2018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持续督导意见如下:

    作为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国泰君安出具的持续督导意见是在假设本次收购
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照相关协议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职责的基础上提出的。
本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基于的假设前提是上述资
料和意见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财务
顾问未对上述资料和意见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4
    (二)本意见不构成对景谷林业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意见所做出
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
工作程序,旨在就本持续督导期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本意见正文所列
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收购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
见。

    (四)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意见中列
载的信息和对本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财务顾问重点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景谷林业以及其他机构就本次收
购发布的相关公告。

       一、   要约收购履行情况

    2018 年 12 月 17 日,景谷林业公告了《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
购报告书》,周大福投资向除收购人周大福投资以外的景谷林业全体股东发出部
分收购要约,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 32,450,000 股,股份比例为 25.00%,要约收
购价格为 32.57 元/股,要约期限自 2018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9 年 1 月 17 日。

    2019 年 1 月 19 日,景谷林业公告了《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周大
福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结果暨公司股票复牌
的公告》,截至 2019 年 1 月 17 日,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统计,在 2018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9 年 1
月 17 日要约收购期间,最终有 1,649 个账户共计 74,383,575 股股份接受收购人
发出的要约,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 32,450,000 股,周大福投资将按照同等比
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2019 年 1 月 24 日,景谷林业公告了《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周大
福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完成交割的公告》。截
至 2019 年 1 月 23 日,本次要约收购的清算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周大福投资
持有景谷林业 55.00%的股份。

    2019 年 4 月 10 日,景谷林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编号:
                                      5
云外资备案 201900008),本次要约收购所涉及的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变更备案程
序完成。

    本持续督导期内,周大福投资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履行了要约收购的义务。

    二、   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签署之日,周大福投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对景谷林业的股东权
益。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签署之日,景谷林业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三、   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情况

    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收购人周大福投资就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
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作出了承诺。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违反其承诺的情形。

    四、   落实后续计划的情况

    (一) 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拟进行本
次要约收购外,收购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没有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
但是,从巩固控制权、增强上市公司股权稳定性、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等角
度出发,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在未来 12 个月内需要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
份,则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未处置其已经持有的景谷林业股份,亦未
增持景谷林业股份。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周大福投资合计持有 71,389,900 股景
谷林业股份,占景谷林业已发行总股本的 55.00%。

    综上,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不存在增持或处置景谷林业股份的情形。

    (二) 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或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


                                     6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有意通过对原有业
务的梳理和提升,以及培育和发展新业务的方式,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资产质量和
经营水平。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事项尚无具体方案,存在不
确定性。若今后收购人明确提出调整计划或方案,收购人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及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2018 年内,景谷林业的主营业务仍为林化产品加工和人造板制造、森林资
源培育、木材采运、加工及林业技术研发。经 2019 年 3 月 4 日召开的景谷林业
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及 2019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景谷林业 2019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景谷林业拟分别于北京、上海和舟山设立三家全资子
公司。根据 2019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景谷林业 2018 年度报告,2019 年度景谷林
业计划通过引入专业人才,逐步开展能源业务。

    (三) 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
产的重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有意通过上市公司
培育和发展优质资产,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截至
《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事项尚无具体方案,存在不确定性。若具体
方案涉及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或置换资产等事项,收购人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及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在本持续督导期内,景谷林业资产出售事项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如下:

    1、中密度纤维板车间(二车间)资产出售

    景谷林业于 2018 年 12 月 9 日及 2018 年 12 月 25 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及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
中密度纤维板车间(二车间)资产的议案》,同意出售景谷林业中密度纤维板车
间(二车间)包括机器设备、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相关全部资产,并授权景谷林
业董事长在资产账面价值及评估价值的基础上,按照定价依据,以二车间固定资


                                    7
产总体出售价格不低于其相应资产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 90%的价格,与交易对方
协商确定最终交易价格,在确定相关正式协议或合同后签字,并由董事长或董事
长安排指定人员办理资产出售过户等相关事宜。

    2018 年 12 月 25 日,经过双方友好协商,景谷林业与景谷森达国有资产经
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达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合同编号:
JGLYSJFWB20181225-01),将景谷林业依法取得并合法拥有的位于景谷县钟益
公路那腊小组旁登记号为景国用 2004 字 085 号的综合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厂房建
筑、生产线机械设备(即:景谷林业中密度纤维板车间(二车间)相关全部资产)
以 2,600 万元人民币的售价打包出售给森达公司。有关交易的具体情况可参见景
谷林业 2018 年 12 月 10 日、2018 年 12 月 26 日、2018 年 12 月 27 日披露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为 2018-070、2018-071、2018-076、2018-077 的公告。

    2019 年 1 月 3 日,景谷林业披露了《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
的进展公告》,截至上述进展公告披露日,景谷林业已根据《资产转让合同》约
定,将上述资产过户至森达公司名下。

    2、林地使用权及附属活立木出售

    景谷林业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林地使用权及附属活立木事项进展情况的议案》。同意景
谷林业按照北京中林联林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普洱分院经实地调查后,为
景谷林业出具的《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流转森林资源调查报告》调查的
可流转的 38,590.91 亩林地使用权及附属活立木转让给景谷春林造林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春林公司”),转让总价为 5,392.10 万元。有关交易的具体情况可
参见景谷林业 2018 年 3 月 24 日、2018 年 4 月 17 日、2018 年 4 月 21 日、2018
年 9 月 19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为 2018-009、2018-014、
2018-019、2018-020、2018-053 的公告。

    2018 年 12 月 27 日,景谷林业披露了《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
产的进展公告》,截至上述进展公告披露日,景谷林业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上述
资产全部过户至春林公司名下。


                                      8
    上述两项出售资产事项均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

    综上,本持续督导期内,景谷林业存在出售资产的情形,相关交易均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景谷林业针对相关资产出售事
宜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除上述情况外,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不存
在其他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等情形。

    (四) 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没有
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明确计划。本次要约收购完成
后,如果上市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将根据《公司
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力,向上市公司推荐
合格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进行董事、监事的选举,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不存在对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调整的情形。

    (五) 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没有
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明确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本
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上市公
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不存在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形。

    (六) 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没有
在本次要约收购后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上
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9
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不存在现有员工聘用发生重大变动的情
形。

    (七) 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没有
调整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的明确计划。如果因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
调整,收购人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分红政策
的相关规定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
程序和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不存在对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对《公司
章程》股利分配条款进行修订的情形。

    (八) 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没有
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明确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
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上市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调整,上市公
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未提出其他对景谷林业业务和组织结构有
重大影响的计划。

       五、   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的情况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景谷林业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
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持续督导期内,周大福投资依法履行了要约收购的报告和公告
义务;景谷林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规范运作;未发现
收购人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未发现景谷林业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10
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11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要
约收购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之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之签署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志超                    叶成林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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