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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景谷: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9-24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依据和参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
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云
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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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0 年 9 月 7 日召开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
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2 .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2020 年 9 月 8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官 网
(www.sse.com.cn)上刊载了《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
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
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上午 10:00 在北京市

京广中心办公楼 28 层 2801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程霄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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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股权登记日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
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
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证明等相关资
料等,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86,034,3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822%。其中:(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3,468,0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051%;(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566,2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7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
的股东,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3
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
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
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
按《公司章程》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
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上海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
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
最终表决结果,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公司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
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依据《公司章程》表决程序予以通过,具体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468,0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97.0172%;反对2,561,1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2.9769%;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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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
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及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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